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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2022-2023学年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作者: 发布于:2023-07-12 12:34:42 点击量: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长治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校内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留学生的联系,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五)发展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密切与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长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长治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二)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长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 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是长治学院学生会在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常任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长治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长治学院学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审议和批准长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长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长治学院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长治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长治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负责。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主要事项实行表决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四)决定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中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轮值)。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长治学院学生监察委员会是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下设机构,对长治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负责。

学生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生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

学生监察委员会依照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委托,监督评议《长治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实施和校学生会工作;

(二)受学生会主席团委托,监督评议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三)对各级学生会主要学生骨干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展其他受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系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依照《长治学院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系级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系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报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十七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八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骨干

第十九条 学生会骨干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会骨干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的成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奉献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具备牢固的专业基础与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学术精神和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一条 长治学院学生会骨干的选拔面向全体成员。主要学生骨干选拔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党委学工委办(学工部)、团委多部门负责原则,保证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学生会骨干出机制,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的学生会骨干,应按规定劝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长治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经费来自学校拨款和社会赞助,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支。

第二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治学院学生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系部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主席团候选人推荐条件

1、具有长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3、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4、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5、须为长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二)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

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确定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的资格条件,候选人须政治合格、品学兼优、素质过硬、有较好群众基础,经公开报名、院系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学生会执行主席经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经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长治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长治学院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长治学院第十八届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执行主席及主席团成员。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本次大会选举分预选举和正式选举两个阶段进行。预选举采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20%;正式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学生会执行主席采用等额选举;主席团采用差额选举。

(三)经院党委和省学联批准,提出长治学院第十八届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候选人25名,应选21名,差额4名;执行主席候选人1名,应选1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7名,应选5名;

(四)应到会的正式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会,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的上方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可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并在上方空格内画“○”;不做任何标记视为弃权。

(七)每张选票同意当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画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画的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通过,选出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正式代表中产生。投票开始前,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代表人数相符,除按实到会代表人数分发外,剩余选票由总监票人当众清点并剪角作废;同时,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口。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启封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若等于或少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无效。

(九)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代表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或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具体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宣布。

(十)当选的常任代表、执行主席及主席团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时间:2022年11月24日—11月25日

(二)地点:

北校区:二号教学楼六楼报告厅

南校区:一号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正式代表131名

(四)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长治学院第十七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第十八届学生常任代表会议常任代表;

3、选举产生第十八届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

(五)宣传报道链接:

长治学院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隆重召开。https://mp.weixin.qq.com/s/vKKv8O63MJAwLmeR5-qd8w

(六)宣传图片: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我校现有学生13068名,共有265个班级。根据《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这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拟定为131名,占学生总数的1%。其中,各级学生骨干代表不超过30%,女代表不少于25%。拟定特邀代表若干名,主要为团省委学校部代表、省学联代表、学校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列席代表在部分学生组织的主席团中产生,共计19名。

(一)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名额分配覆盖各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及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二)学生代表的产生程序

以各基层学生会为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组织学生进行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20%。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会审查通过后,提交本选举单位的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参加大会的正式代表。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各级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改革,落实学院团委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 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长治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各级学生组织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学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进一步增强学生骨干自觉接 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促进学生会更好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校系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骨干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组织建设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五条 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群众评议,让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成效、找差距。

第六条 校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单位相关老师共同参与。院系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各院系学生代表为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参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七条 述职评议要求

(一) 前期准备。负责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述职评议的准备工作,要与其它工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述职评议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四落实。各部门要召开述职人员动员会,组织学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多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 述职代表。所有述职人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起草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紧扣本次述职评议内容,全面客观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既要充分肯定成绩,也要如实说明问题和不足,勇作自我批评。文字上做到朴实精练,力戒空话、套话。述职代表必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为人正派,作风优良,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确保本次述职评议活动公平公正。

(三) 评议要求。评议人员要持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评议表要求进行逐项打分,不得带有感情色彩,力求客观公正。

第八条 述职评议程序

(一)书面总结。述职前需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 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需填写评议测评表。

(三) 适度公开。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四) 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第九条 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骨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次获得合格及以上的学生骨干在评奖评优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十条 院系级学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在评议结束后两周内向校团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长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山西省学联秘书处邮箱:xuexiaobu206@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